單單針對2歲以下的幼兒就是:
18個月齡以下的嬰幼兒不該接觸除了視訊以外的螢幕電子產品。
18個月齡到兩歲的幼兒若要接觸數位媒體,
父母應安排高品質效能者並陪伴觀賞、協助幼兒理解他們看到了什麼。
實際上我認為AAP會有這一次的修正與聲明,
某種程度上可能是3C產品實在太無孔不入,
與其全面制止,
不如在有證據力與專家意見下給予一些符合時代的通融(例如facetime),
但這樣的讓步也僅止於提早半歲(過去是兩歲以下全面禁止),
我們仍應記得幼兒的大腦發育與心智是脆弱與不成熟的,
如果做不到高品質並全程陪伴,
那麼寧可全面禁止,
畢竟沒有任何一個幼兒會因為在兩歲前沒有接觸任何電子媒體而發展不足,
在沒有疾病或先天因素之下,
幼兒的發展良好與否,
關鍵始終是有沒有「人」用心的陪伴照顧。
http://drmelissa11.pixnet.net/blog/post/11284801-%E6%9C%80%E6%96%B0%E7%BE%8E%E5%9C%8B%E5%B0%8F%E5%85%92%E7%A7%91%E9%86%AB%E5%AD%B8%E5%AD%B8%E6%9C%833C%E7%94%A2%E5%93%81%E4%BD%BF%E7%94%A8%E6%8C%87%E5%BC%95